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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心声第80期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4-21 浏览:

家事审判的“曲沃模式”

——县法院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与探索

 

近期,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崔权利带领部分县人大代表及民政、司法、妇联、法学会等部门相关人员深入县法院就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进行专题调研,全程旁听了一起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审理并召开座谈会。座谈会上听取了县法院负责人关于家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汇报,参会人员结合各自部门的职能和工作实际,就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工作提出了一些有思考、有价值的意见建议。这对县法院做好下一步家事审判工作,必将起到推进作用。

一、基本情况

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是最高法院着眼于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于2016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部分法院部署开展的。县法院作为试点院,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精神,着眼于维护婚姻家庭和谐,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树理念、改方式、抓硬件、强软件、建机制、转作风”的改革思路,确立了“理性审判、温情化解”的家事审判理念,明确了以“法律服务、心理服务、帮扶服务,法治教育、家庭教育、道德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为主要内容的“331”的家事审判方式,形成了“让法律有温度、让多元动起来”家事审判“曲沃模式”,收到了良好效果。2018年,法院共受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349件,审结347件,审结率99.4%,其中调解、撤诉321件,调撤率达92.5%。今年以来,共受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203件,审结176件,审结率87%,其中调解、撤诉150件,调撤率达85.2%。这一做法受到中央媒体的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法治天下》栏目,《人民代表报》《人民法院报》《中国妇女报》等媒体先后进行报道推广。具体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构建联动推进工作格局。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工作,成立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领导组,出台了《关于建立婚姻家庭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组织召开了由县四大班子、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党委书记参加的曲沃县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会议,就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进行安排部署。目前,“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牵头、社会参与”的家事审判多元联动局面已初步形成。

(二)突出人性化,彰显理性温情的司法为民情怀。家事审判具有鲜明的血缘、亲情特点,所以更需要温馨的亲情氛围来化解。县法院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设立家事案件圆桌审判庭、调解室、心理疏导室,布置了长达37米的家事主题文化长廊;在程序上,制定了相对完备、可操作性强的《家事案件审判规范》《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规范(试行)》等14项工作制度,形成了系统化、规范化的家事审判工作流程,体现了法律的温度,法院的温情,法官的关爱和情怀。

(三)注重改革创新,探索家事审判新举措。县法院围绕“家事”这个特点,先后推出了《家事案件诉讼指南》《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婚姻冷静期制度》《情感修复计划》《引入心理咨询师制度》等系列改革举措,有效推动了家事审判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如《案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书》专门设计了家庭暴力风险评估表,对暴力受害人进行低、中、高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出相应处置,最大程度上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引入《心理咨询师制度》,与山西省心理学会合作,共同建立了“家事审判改革协同创新示范基地”,为家事法官开展工作提供科学导向,效果良好。

(四)聚焦平台建设,完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搭建以诉调对接中心为中枢的诉调平台,不断拓展司法外延服务,整合调解资源、完善对接机制、改进调解方式,促进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良性互动,逐步建立起“大受理、大服务、大调解”三大机制,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得以及时化解,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试点以来,县法院年均诉前参与化解案件300余件。搭建以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疏导员为骨干的家事纠纷预防平台,在全县范围内招聘120名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22名具有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心理疏导员,充分发挥“三员”在家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真正做到群众事情群众解决。

二、问题和不足

在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方面,县法院进行了有益探索,也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效,但客观上讲,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对司法为民新期待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事审判新理念还须进一步强化,探索家事审判的职能、程序还需进一步深化。少数司法及法律工作者对家事审判理念转变的还不快,仍机械地遵循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的财产纠纷审判思路,固守偏重财产分割、财产利益保护的审判理念和单纯强调审限内结案的思想;在家事审判职能和程序上改革力度还不够大,创新的方式方法还不多,存在着重裁判、轻拯救的现象,符合家事审判规律的证据规则尚未建立,人身安全保护机制执行还有待加强等。做的好的仅是“一花独放”,没有形成 “万紫千红”的局面。

(二)家事审判法律宣传和亲情文化教育还需进一步加大力度,常态化的宣传引导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家事审判法律宣传和亲情文化教育存在着内容不多、形式不活、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宣传教育的手段还多停留在以会代训、发材料、刷标语等传统方式上,停留在利用节日短暂的集中宣传上,没有充分发挥现代媒体作用,没有把法律宣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缺乏常抓不懈的长效机制。

(三)联动协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发挥作用,专业化队伍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虽说已经建立了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相应的机制和工作机构,但由于相关部门单位间协同作战的意识还不强,默契配合的主动性还不到位,共同推动家事审判工作的行政力量、民间力量、司法力量还没有做到无缝对接,从事民事调解、民事调查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化水平整体上还不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几点建议

针对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存在的问题,本着及时发现问题、有效解决问题、巩固改革成果的思路,对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提几点建议。

(一)站位要高,充分认识新时代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意义。从事家事审判、纠纷调解及家事调查的人员,都要站在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为“五位一体”“四个全面”发展战略提供法治保障。从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应对家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类型趋于复杂多样、矛盾化解难度加大的实际出发,充分认识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通过改革,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理念要新,大力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在创新中发展。家事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这就决定了家事审判方式有别于其他审判方式。要聚焦探索创新,力求在家事审判的理念、思路、职能、诉讼程序等各方面都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家事审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理念上,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大力开展温情化司法,通过温馨化法庭布置、拉家常式调解、亲情化感召等措施消除对立情绪,化解感情纠纷;思路上,要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干预,更加重视身份权益和人格利益;职能上,不仅要体现裁判权威,更要重视对婚姻家庭的拯救功能,包括修复婚姻家庭关系、治愈情感伤痕、为未成年人提供监护等;诉讼程序上,坚持“家事必调”原则,积极试行家事案件调解前置程序制度,耐心细致地做好各阶段调解工作。强化不公开审理原则,尊重当事人隐私,让家务事在家人之间解决;坚持特定对象利益最大化原则,最大程度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完善家事审判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建立举证责任倒置、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等规则。凡此种种都要体现家事审判的独立性和特殊性。积极探索家事审判特别程序制度,推动家事审判程序法的制定,为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三)宣传要勤,多渠道传播家事法律和亲情文化。要坚持集中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统一,要充分利用各种节日或设立法治宣传周,送法下乡、举办法治讲座等形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大规模、大范围的搞好家事法律宣传。通过电视、微信、网络等融媒体,以微电影、微视频方式,利用其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群众易接受、易理解的特点,抓好家事法律的常态化宣传和亲情文化日常性教育,特别是加强家庭道德、反家庭暴力以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保障等法律政策宣传,通过公众开放日、旁听庭审、巡回审判等形式,积极宣传家事纠纷化解经验,融个案的经验教训于民众的潜移默化之中,提高群众对家事审判的认识,弘扬和传播和谐家庭观和正向的婚姻价值观。

(四)合力要强,有效发挥全社会广泛参与家事纠纷多元化解的联动作用。要建立完善由政法委、妇联、民政、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家事审判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全面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用刚性要求,明确各部门间的职责和任务,规范相互间沟通联系,真正使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良性运转的机制。积极探索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协助家事案件审理的新理念新模式,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办理。及时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和治疗,提高家事审判工作水平;加大反家暴的防治力度,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公安机关协助保护令的具体职责,形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执行力;建立以家事审判法官为中心,以乡村两级家事调解员、调查员或两委主干为网点的横向到头纵向到底的家事纠纷防治网络,嵌入已有的治安“网格化”管理中,及时掌握家事纠纷线索,推进县、乡、村三级家事纠纷调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提高家事纠纷调解的预防效能。

总之,注重强化对家事审判人员和调解队伍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的培训,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司法作风好的家事调解和审判队伍,让“曲沃模式”走向全国,为家事立法贡献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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