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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心声第64期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3-27 浏览:

公益诉讼  利剑高悬

——曲沃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力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

2018年12月25日,曲沃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由此掀开了县人大监督支持、强力推动公益诉讼工作新的一页。全县各级人大代表应当高度关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益诉讼职权。

公益诉讼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为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并于同年7月1日施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同年7月18日最高检全面部署公益诉讼工作,由此在全国拉开了公益诉讼的序幕。

那么什么是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公益诉讼就是指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由适格主体提起的诉讼。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除上述目的以外,还包括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两者有何区别?人民群众尤其是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了解和掌握二者区别。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不同,即进入诉讼程序后的被告不同,民事公益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对象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只要掌握这一项“秘籍”,就能轻轻松松分清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了。

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的范围:民事公益诉讼监督的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而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的范围既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还包括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发生在上述不同领域的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存在重大危险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同一案件中,既涉及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又涉及违法企业的,分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在这两种违法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且均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又同时追究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刘伟主任在二十一次常委会上强调:公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权进行保护,也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各级人大代表的积极参与;检察机关就是要把那些别人不管的事、认为与己无关但又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依法管起来,严格监督,果断诉讼,以此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诚实守信、良法善治的社会环境。

此次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人大代表有义务参与和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共同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曲沃篇章。

                                                                         (法制工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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